宝莱特: 关于宝莱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2 14:10 点击次数:157
证券代码:300246 证券简称:宝莱特 公告编号:2024-066
债券代码:123065 债券简称:宝莱转债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宝莱转债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每 10 张“宝莱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8.00 元(含税)。
日,票面利率为 1.8%。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宝莱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
发的利息,在 2024 年 9 月 3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 年 9 月 4 日支付 2023 年 9 月 4
日至 2024 年 9 月 3 日的利息。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
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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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息)
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20 年 9 月 4 日。
①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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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①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份有限公司出具了《2020 年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宝莱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3 年 9 月 4 日至 2024 年 9 月 3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 1.8%,本次付息每 10
张“宝莱转债”(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18.00 元(含税)。
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缴所得税,实
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4.40 元;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
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8.00 元;
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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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3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宝莱转债”
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
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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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创新一路 2 号 A 栋 2 楼证券部
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李韵妮
联系电话:0756-3399909
联系邮箱:ir@blt.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